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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材命名為什么要用拉丁名
發表時間:2016-03-24*瀏覽:3262
木材命名為什么要用拉丁名
在自然界里植物種類繁多,在各個國家語種和文字的都有所不同的,其名稱各異。
例如,在我國民間俗稱為草花梨的木材,在北方市場所說的草花梨多指緬甸花梨(大果紫檀),在河北大城一帶將老撾、緬甸、越南和柬埔寨所產的花梨木統稱為草花梨,而有的地方則將亞花梨稱為草花梨,這樣一來常常造成混淆。
與此相反同一種花卉往往有多個名稱,例如,闊葉黃檀樹種的木材就有印度薔薇木Indian rosewood ,西夏木Shisham(印度),索諾克凌Sonokeling(印尼)等商用名,中名則有黑酸枝、油酸枝、紫花梨、廣葉紫檀等稱謂,其實上述中外名稱都是闊葉黃檀的俗稱。
可想而知,這種同物異名和同名異物現象,會對識別植物、利用植物帶來非常多的障礙,更不利于國際間的交流。
國際植物學界進行交流的標準用名是拉丁名,也就是指植物拉丁學名。采用拉丁化名字和拼寫的習慣是源于中世紀的學者和因為直到19世紀中葉多數植物學出版物仍然使用拉丁語。現行用拉丁文為生物命名的體系則是由瑞典植物學家林奈(Carolus Linnaeus,通常用其筆名Linnaeus) 250年前提出來的,作為統一的植物命名法。他的《植物種志》(Species Plantarum)1735年出版,這個命名體系稱作林奈雙名命名體系(Linnaean binomial system of nomenclature),其中生命,如植物,采用兩個拉丁化的名字(拉丁雙名)來命名。第一個名代表"屬"(genus)名,第二個名代表"種加" (specific epithet)詞。由屬名和種加詞組合起來構成了物種名(species name)。在種名的后面,再注上命名者的姓名,一方面表示榮譽歸屬,一方面表示此人要對這個命名負責。
這個簡單明了的命名法則一問世,就得到了生物學家們的贊揚和支持,經過二百多年的應用和修訂,成為國際上學者命名新物種的統一準則。雙命名法使紛繁復雜的萬千種生物被科學地區分,人們一看到某種生物的兩個拉丁詞,就可以判斷這種生物的類別歸屬。
根據雙名法規定,在紅木家具每種植物的拉丁名必須由兩個拉丁詞(或拉丁化的詞)組成。前面的詞是該種所在的屬名,開頭字母大寫;后面的詞是專門說明這個種的種加詞,開頭字母小寫。由這兩個詞組合而成的植物名又稱為學名,用斜體或者下劃線表示。
如:闊葉黃檀,學名是Dalbergia latifolia Roxb。學名的第一個詞Dalbergia是屬名(黃檀屬),猶如人的姓;第二個詞latifolia 是種加詞(含闊葉、寬葉、廣葉之意),猶如人的名;第三部分Roxb是該學名命名人的姓(通常用縮寫)。屬名和命名人的第一個字母要大寫,種加詞則一律小寫。為了簡化,命名人常被省略。屬名本身也可簡化。當同屬的幾個種相繼出現時,自第二個起,屬名可以縮寫,如黃檀屬Dalbergia可簡寫為D。
科、屬、種是植物分類最常用到的分類單位。 "種"以上的分類單位是"屬",再往上是"科"。而"種"以下還有亞種(subspecies)、變種(varietas, variety)、變型(forma, form)等更細的分類階元。寒蘭的拉丁學名為Cymbidium kanran Makino,第一個詞是屬名、第二個屬是種加詞,第三個詞是命名人。屬名+種加詞=種的學名(用斜體),命名人(用正體),但在很多文獻中,命名者的名字通常省略,因此寒蘭最簡單的寫法就是Cymbidium kanran。紫中華寒蘭是寒蘭的一個變種,除寒蘭本身的名稱外,還要加上變種的標志(Var.)、變種附加詞和命名人:Cymbidium kanran Makino var. atropurpureum T. K. Yen,省略去命名人以后,可以簡寫成Cymbidium kanran var. atropurpureum。而紅寒蘭是寒蘭下面的一個變型,整個學名的寫法與變種相似,也是在寒蘭種名之后加上變型的標志(f.)、變型附加詞和命名人:Cymbidium kanran Makino f. rubescens Makino,省略去命名人以后,可以簡寫成Cymbidium kanran f. rubescens。變種(型)的標志和命名人用正體,變種(型)附加詞用斜體。
另外,在木種鑒定中,常出現sp這樣的縮寫。如sp 是在種加詞的位置,是說明該植物或木材只知其屬,未明其(樹)種,也可以理解為該屬的某一種。例如,俗稱“越香枝”的木材,因不明其樹種名,故學名以Dalbergia sp表示。而復數的spp ,放在種加詞的位置,如Dalbergia spp,則表示是該屬(黃檀屬)的若干種,甚至包括全屬的樹和木。
木材流通,需用學名
雖然雙名法并非完美無缺,但利用這個命名法, 在國際貿易中,木材使用學名尤為重要。每一種植物只會有一個名字而不至混淆。這樣只要一見到某一植物的拉丁名,它的屬名也就知道了, 一般情況下,如果使用商用名(俗稱),通常應是產材國有明文規定的商品名,以此進一步查找它的科名就方便多了,對于種之間的遠近,親疏關系也易于判斷。
否則“既無學名、又無法定的商品名、也無作為憑證的實物樣板”在交易中容易出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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